遂宁遂州通有限公司监控设备及配件采购项目补遗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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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供应商:

一、现对磋商文件作以下修改:

1.将磋商文件第一章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供应商应是具备设备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商。”

修改为:

“3.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供应商应是设备生产厂商或代理商。”

2.将磋商文件第三章 第一条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供应商应是具备设备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商。”

修改为:“3.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供应商应是设备生产厂商或代理商。”

   3.将磋商文件第四章 第一条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9.供应商应是具备设备生产能力的厂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修改为:9.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商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及生产厂商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鲜章。

4.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延长至5月13日17:00。

5.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均调整5月17日14:30。

二、磋商其它内容不变。




遂宁遂州通有限公司

2022年5月7日